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黃某,
被申請人:大有水木建筑設計(北京)有限公司益陽分公司。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9年度應當支付的年薪工資 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4月的基本工資及年薪工資共計 元;
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償失業保險費 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具有近10年工作經歷的景觀設計師,于2018年9月17日被招聘到被申請人公司景觀設計崗位工作,約定工資標準按年薪80000元保底,每月發基本工資3500元,年底按80000元保底年薪一次性補發。被申請人基于減少應繳稅費等原因,與申請人商量在勞動合同書上只記載每月3500元基本工資,但承諾按80000元保底年薪兌現,后2019年2月在結付2018年度工資時,亦確向申請人結付了3.5個月的工資23000余元。但到2020年結付2019年度工資時,被申請人卻不信守承諾,只同意按每月3500元向原告支付工資,并于2020年4月7日將申請人予以辭退,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無奈之下,申請人特此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請求秉公裁決。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