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0月6日電(記者齊雷杰)
針對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影響律師執業的熱點問題,河北省立法首次明確將實行調查令制度,規定律師代理民事訴訟,自行調查取證難以獲得相關證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律師可以持調查令向指定的個人或者單位收集調查證據。
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律師執業保障和規范條例》,對保障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權、知情權等社會關注的問題作了全面具體規定。
按照條例,律師持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調查獲取與所承辦法律事務相關的證據材料。條例完善了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為保障律師閱卷權,條例規定,律師可持相關證明材料,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案件材料,辦案機關應安排閱卷,并保證律師閱卷時間。不能當時安排的,應說明理由并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閱卷。
條例還明確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和享有的便利,以及攜帶律師助理、會見不被監聽、保障會見時間和次數等權利;明確了辯護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首次規定偵查終結前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2次,首次會見應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1個月以內。